禹州市豪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冰洁、李自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
承办法官:王磊华 电话:0374-8564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