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绍军:
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2016)豫10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河南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2292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豫远房估字[2017]12774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网络拍卖通知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许都路南侧、智慧大道西侧汇通商务苑E座1层南起第5间和2层南起第3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8965)以及E座1层南起第6间和2层南起第4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8966)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合同编号为201308965的房产评估价值为5702298元,合同编号为201308966的房产评估价值为864725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公开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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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