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绍军:
袁俊杰、袁红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魏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判决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袁俊杰、袁红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1506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许科普[2017](估)字第220号土地估价报告一份、网络拍卖通知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大办事处天平街恒达都市花园(房产证号为10056421)的房产、建安大道帕拉帝奥(房产证号为10056420)的房产、车牌号为豫K-DP628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和位于许昌县尚集镇规划周寨路南段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许昌县国用(2015)第0006353号,面积为15588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该国有土地评估价值为55182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公开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374/05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