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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一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人:民二庭袁少武
联系方式:0374-33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