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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 (2018)豫10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办人:王晓东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