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瑞平:
韩爱萍诉许昌中达纸业有限公司、卢绍刚、你劳动仲裁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韩爱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15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购买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庙后街北侧文会雅苑3幢东起2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903104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