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永娜: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李浩杰、你、襄城县丰卓商贸有限公司、孙广杰、师双记、杨平、襄城县双记副食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19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李浩杰与你共同共有的位于襄城县烟城路烟城鑫苑8号楼3单元7层706(所有权证号:2015-00101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51918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