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晓明:
帕提古丽诉许昌县宇成农牧有限公司、你、项阳、高惠芳、沙占安、汪军超民间借贷一案,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帕提古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21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八一路祥瑞小区D24幢东起2单元2层东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2596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98010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