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5 11:22:43
谷利娟: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诉你和被告许昌许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员:胡伟霞 电 话:0374-3399093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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