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建、潘根水、裴建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潘铁军、陈翠枝、许昌辉源换热技术有限公司、鄢陵县建发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保建、潘根水、裴建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