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恒宇药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富瑞生商贸有限公司、杨瑞玲、王向青、李万平、黄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