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哲: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韦胜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2016)豫10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我院无法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失信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执恢223号失信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9日
联系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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