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09 08:28:15
陈会阳、朱东阁: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魏都程杰鞋业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8)豫10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承办人:王晓东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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