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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员图省事代签回执 当事人败诉告邮递公司

  发布时间:2012-08-23 15:24:11


    没有见到邮件收件人,投递员便在法院发送传票邮件的回执栏上填写了孙女士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将快速退回。不久,孙女士夫妇接到一份官司败诉的判决书。孙女士夫妇认为,没有接到法院传票致使自己无法参加诉讼是败诉的主要原因,而这些原因均为投递员造成,邮递公司应承担责任。多次协商无果,孙女士夫妇把投递员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7日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孙女士夫妇诉称,2012年3月30日,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给自己送来一份判决书。判决书中有一句“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话,判决结果是孙女士及其丈夫王某败诉。接到判决书后,孙女士夫妇感到十分奇怪,认为自己在收到驿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之前,根本不知道有人起诉自己。

    3月31日,孙女士到驿城区法院了解情况,该院向孙女士出示了一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细清单,上面有“孙xx”三字和一组身份证号码“411002xxxxxx”的签字。该院称,2011年12月28日已将该信件传递给孙女士夫妇。为此,孙女士夫妇向一审法院表明,收件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411002xxxxxx”不是自己所签,且身份证号码存在错误。

    4月1日,孙女士夫妇到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询问,该公司给孙女士夫妇复印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细清单,孙女士要求该公司说明这一邮件的投递情况,该公司找到投递员刘某,刘某向孙女士夫妇说明了投递情况。刘某说:“该邮件于2011年12月28日到许昌后,在投递过程中,因没有见到收件人,故未将该邮件送到收件人孙女士夫妇手中,该邮件右下角的签字不是孙女士所书写,是我代写上去的。”同时,刘某向孙女士夫妇出具了“应诉通知书的签名是自己代写”书面证明。

    为此,孙女士夫妇认为,因河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在诉讼中败诉,并为此造成巨大损失。事发后,该公司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邮递法》相关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月26日,孙女士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hz    

文章出处:魏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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