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30 13:24:47
李自烈、李爱联、朱文章、刘桂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员:王晓东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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