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1002民初4706号
郑丽阳:
本院受理原告邢小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100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电话:0374-7596672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半截河法庭(102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