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的方式应理智合法,个别债权人在讨债时无计可施时,往往因冲动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熟料不但债务要不回来,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李某就因索债时与债务人发生纠纷,冲动之下将其打伤,债未讨回却身陷牢狱之灾。9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杨某是一家水暖店的老板,李某是其雇佣的工人。因2000元的工钱未结算,李某就找杨某讨要,因业主未将工程款给杨某,杨某就带着李某去业主家索要,结果无获而返。从业主家出来后,李某和杨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李某称今晚无论如何都要把钱给自己,杨某却称等业主把欠他的钱还了,就把工钱结了。李某认为杨某是在故意拖欠,一怒之下把杨某的面部和腿部打伤,虽解了一时之气,但却没有要回一分钱,还为自己的冲动埋了单。随后杨某报了警,民警将李某抓获到案,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沈丹阳 韩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