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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04 15:41:54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信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执行申诉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采用书信、媒体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不公、不力、违法等有关问题而提出的申诉。

 二、执行申诉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管理的原则。

 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设立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部门,由局长或一名副局长主管该项工作;执行部门由专人负责执行信访工作,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交办、督办及信访报告的审查等工作,由执行归口管理。

 四、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职责

(一)接待执行案件信访当事人,接收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二)处理执行申诉信访人提出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开展执行申诉信访答疑;

(三)依法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本院院长交办督办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四)处理其他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五、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制和执行局负责人定期接待日制度。对收到的信访材料,执行信访部门应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本院执行案件的应当受理;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上级法院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于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反映。

 六、受理信访材料后,执行信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完成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来源、信访人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等。

 七、建立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台账,记录赴京、赴省、到市、来信等信访案件;

 八、进一步加强执行初信、初访案件办理工作,对交办的初信初访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报结。

 九、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

 执行信访申诉案件的办理一般依照登记、催办、督办程序进行。

 (一)对来人、来访反映的执行案件,接待人员要认真登记编号,制作执行信访登记表。如果认为案情清楚的,应当立即采用电话催办的形式通知有关执行负责同志,提出具体处理要求,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如果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应当向来访人进行解释说明并报请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二)对来信、来电或媒体网络反映的执行案件,登记汇总后应在当天通知执行负责同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结。

 (三)对不属我院管辖范围的,接待人员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法院。

 (四)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程序解决问题,引导来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对群访案件,接待人员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由群访人员选派代表到指定场所予以接待;群访当事人有过激行为的,应及时请求司法警察部门协助。

 (六)接到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后,应当在上级法院要求的限期内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逾期不能办理完毕,写出书面报告,申请延期。

 十、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期限一般为45日,确保90%以上在期限内办结。办理期限自案件于系统交办给执行法院之日起开始计算,上级法院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

 十一、在办理上级法院交办信访案件中,应当及时约见信访人,进一步了解信访诉求,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切实化解信访,防止重复访、赴省访和赴京访。

 十二、对赴省访和群体访案件,执行局长应亲自接访和督办,对赴京访案件和巡视组交办案件,院长应亲自接访和督办。

 十三、对处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不负责任、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绩效考评中对其作扣分处理:

(一)执行局领导对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不重视、不负责,甚至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执行信访案件,应当接访处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能按上级法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引发重访、闹访等其它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无正当理由,顶着拖着不办甚至弄虚作假、谎报处理结果的;

(四)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五)其它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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