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文件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本院经管的案款及财物。
第二条 财务室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对于由我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三条 本院开设的执行款专户与“一案一账户”中设置执行款细目保持一致,并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本院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 本院发放执行款,一般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法官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认领执行款项,并填写《魏都区法院执行款划款通知单》,认领账款、案号、金额与《通知单》保持一致,要求各庭室严格按照《通知单》内容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填写完整,不允许涂改。《通知单》须盖单位公章,承办法官填写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院长把关签字。及时递交财务室,财务室在一案账户系统上进行查找核对,开票。自递交之日起十日内由财务室统一整理,交至许昌市魏都区会计中心审核并填开转账支票。开具转账支票,由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十日内兑取支票。
第六条 执行款转款手续:
1、《魏都区法院执行款划款通知单》;
2、收到条;
3、收款信息(户名、帐号、开户行);
4、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手续所属姓名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财务室在月末核对记账后,将银行转账回单式两份,财务室入凭证一份,递交执行人员入卷一份。
第九条 财务室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划款通知单,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 有特殊情况和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报执行局局长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申请延缓发放: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财务室在办理划款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划款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魏都区法院执行款划转单》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