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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9-29 15:34:2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实现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全国人大代表作出的承诺,即“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尊严,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与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就支持、配合工作,特制定本执行联动工作规范: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证。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应当由法院派员向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手机号码),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后及时提供;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公安机关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委托法院执行局,执行局立即指派承办法官和充足警力,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手机号码),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应当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收拘。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收拘女被拘留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构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收拘被拘留人的经费支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外,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执行局局长签批意见,加盖法院印章,附人民法院《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对已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其证件应当依法扣押。不能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宣布作废。对不需要扣押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限制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边控手续。

六、打击拒执罪等问题

就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移送、侦查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对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的,由检察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

七、加强信息沟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二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

八、本规范的实施

本规范下发之日起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和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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