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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18 15:27:32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补充完善《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院开设执行案款专户,由财务室统一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  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室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四条  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扣划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五条  本院开设的执行款专户与“一案一账户”中设置执行款细目保持一致,并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

本院采取一案一账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第七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交款的,代交款人必须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详细名称、汇款用途的同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法官的姓名,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第八条  严禁案件承办法官员经手收取案款现金,在偏远乡村且金额不大而需收取现金的,须电话请示局长同意,且应在返回单位后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将执行款缴交至执行款账户。

第九条  严禁案件承办法官将案款直接转至个人或其他人账户。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第十条 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通知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法院全称)。

第十一条  执行款划付工作有原来的单一支票转帐方式的基础上多增两项转帐方式,即批量汇兑与业务委托书。

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承办法官按《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划款通知单》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并附以下材料,报经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室办理。

1)申请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收的,应当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执行人(或受委托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出据有效、合法票据,并加盖公章;收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据本人签字并加盖本人手印的收据。

3)收款人转账信息(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

4)执行款领取人,只能是申请执行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人,严禁办案人员代领。

5)支付执行案款时,应当先扣缴应缴纳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以及其他费用,未交纳上述费用的,办案人员应书面通知财务室扣收。 

财务室支付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审核。案件承办人应对照《魏都区法院执行款划款通知书》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物往来结算情况进行登记。

自递交之日起十日内由财务室统一整理,交至许昌市魏都区会计中心审核并填开转账支票。开具转账支票,由承办法官通知申请人十日内兑取支票。财务室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划款通知单,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有特殊情况和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报执行局局长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申请延缓发放。 

1)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2)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3)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5)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三条  财务室对下列款项有权拒付:

执行法官必须在本案执行款进账的数额范围内填写划款通知单,财务室发现划出款项超过进账款项或超过账面余额的,有权拒绝划款并将情况通知执行局领导。

执行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人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法院应直接将执行款划人其开具的实名存折账户、储蓄卡或信用卡账户。

(1)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2)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法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局长批准;

(3)未将银行回执交财务室记帐的;

(4)经查实没有或在途的款项;

5)执行法官必须在本案执行款进账的数额范围内填写划款通知单,财务室发现划出款项超过进账款项或超过账面余额的,有权拒绝划款并将情况通知执行局领导。

6)执行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法院应直接将执行款划入其开具的实名存折账户、储蓄卡或信用卡账户;

7)特殊情况需付现金的需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直接付现金,但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签收。

第十四条  其他业务庭室划付执行款账户款项的,划付方式同上述第十至十三条。

第十五条  财务室通过“一案一账户”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划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六条  向申请人执行人划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十七条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冻结的执行案款及时返还,返还期限同上述第四条。

第十八条  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案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情况说明。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执行案款包括:执行案件款(含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执行款),非诉执行款,诉讼保全扣划款,刑事案件暂存款,评估拍卖款等涉及各类案件的有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款专户户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帐号:0024010900700010017

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许继大道支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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