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院对保全申请与财产查控的协调保障,促进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本院建立由立案庭、送达保全中心、审判庭、执行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研究责任保险担保立、审、执衔接问题,确保审执分离,规范责任保险担保行为,保障当事人更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不断丰富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对于各类案件的责任保险担保问题及时研究、依法启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严格格依法依程序采取合法、便捷、及时、高效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院成立专门的财产保全中心,专门对财产保全案件进行集中办理,一方面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把审判人员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案件的审理。
四、立案庭、审判庭作出的保全裁定移交送达保全中心后,由内勤登记,同时按照需要查封冻结财产的种类,如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分类,把不同案件需要保全同类财产的集中到一起,由中心主任安排人员分别进行办理,提高效率,避免重复跑路。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立案庭负责审查,送达保全中心负责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不得进行财产查控。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向审判庭提出申请,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书后,移交送达保全中心。
七、送达保全中心接到保全裁定书后,对有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有具体财产线索,书面申请进行网络财产查控的,送达保全中心负责移交立案庭立案,取得“执保”字号后,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查控到的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送达保全中心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八、被保全财产在市区内的,在接到保全裁定书的当天立即办理;被保全财产在本市下辖县市内的,一般也当天办理,当天确来不及的,第二天立即办理;被保全财产在本市辖区以外的,48小时内安排人员前往办理。
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同时将财产保全的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审判庭。
十、财产保全工作完毕后5给工作日内,在执行信息系统进行点击结案,并将相关手续装卷,移交执行局。
十一、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2017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