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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5 11:57:14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按照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许昌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分段执行”模式,该模式分执行案件启动、财产查控实施、财产处置裁决三个阶段,同时为规范执行案件实施过程中各时间段退出机制。现结合本院执行局现有庭室设置、人员和案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执行局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执行局下设执行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查控实施庭)、

执行二庭(执行财产处置裁决庭)。

执行综合科的职能包括执行启动、执行查控工作室管理、

执行指挥系统管理、信息宣传、报表统计、调研、执行案件的请示及信访案件的汇报等。

执行一庭(执行查控实施庭)的职能包括财产调查、财产

查控、执行实施、程序终结的裁决、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裁决等。

执行二庭(执行财产处置裁决庭)的职能包括财产处置、

参与分配案件的办理、执行网络拍卖工作室管理等。

二、分段式执行中各机构的职能

(一)综合科职能

1.对执行实施、申请恢复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事项委托执行、执行异议等各类执行案件统一签收、登记、网络系统录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文书审查,网上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信息。

2.负责统一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并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无法送达的,由执行二庭负责送达。

3.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系统。无法纳入的,由执行一庭调查核实后交由综合科决定其纳入。

4.办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数额足以执结的案件。

5.对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案件予以结案。

6.执行案件的请示及执行信访案件的汇报。

7.综合科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一庭(执行查控实施庭)职能

1.依职权调查落实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的银行存款、房

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工商、税务等相关材料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等强制措施。

2.传唤并查找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到庭。

3.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公布悬赏公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妨碍执行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4.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教育、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义务,告知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并制作执行笔录。

5.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制作相应的调查、谈话笔录,并及时作程序终结结案处理。

6.对需采取评估、拍卖等手段处置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调查、勘验、腾退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制作情况说明报告,同时告知案件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后果并制作执行笔录,及时移送执行一庭进行财产处置。

7.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理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8.对实施过程中可以结案的及时作结案处理。

9.完善执行日志制度,对执行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及时将查找财产、被执行人等行为和措施及时录入内网系统。

10.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案件进行及时审查、裁决。11.执行一庭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二庭(执行财产处置裁决庭)职能

1.委托司法鉴定技术室对已经控制的但无法及时变现的财产进行标的物的价值评估。全面准确地调查评估、拍卖、变卖标的物权属、占有使用现状、权利负担情况。依法办理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宜,管理网络拍卖室工作。

2.拍卖、变卖成交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款项。

3.对拍卖、变卖成交后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的案件,及时退回执行一庭继续执行。

4.及时裁定办理过户手续。

5.对拍卖、变卖后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的案件,退回执一庭继续执行。

6.执行二庭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执行工作流程

执行案件立案材料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立案庭应当让申请人提供如下材料:①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文书生效证明;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身份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方式;③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系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提供审理阶段公告送达手续的复印件;④提供财产保全材料复印件;⑤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填写《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状况表》。

(一)综合科工作流程

1.综合科负责对已立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立案材料不齐全和信息填写不全的不予签收, 由立案庭补充完善后再移转。

2.对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综合科应在收到立案庭转交的立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的登记、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告知提示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3.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财产查询。网上查询有财产的,可以网上冻结的在48小时内实施冻结;不能网上冻结的,应在5日内转执一庭实施线下冻结。

4.对有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及时录入失信人名单系统。

5.对双方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能全部履行完毕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6.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审理阶段足额保全的,或网上查控足额冻结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7.综合科工作应当自接到立案庭移交卷宗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本阶段的所有事项,并把卷宗移交执行一庭。

(二)执行一庭工作流程

1.执行一庭自接到综合科移交卷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对执行系统中财产查询反馈协查结果符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条件的,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2.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在7日内进行核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3.对审理阶段财产保全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符合拍卖条件的应自接到综合科卷宗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二庭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期间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符合拍卖条件的,应自查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二庭评估拍卖。

4.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进行财产申报的,承办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对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在指定期间内未到庭的被执行人,应当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进行查找,并拍照留取证据,同时应向当地(村)居委会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制作执行笔录。

5.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应向对方当事人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遇有紧急情况可先采取控制措施后及时送达执行裁定书。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控制措施到期时间并要求申请人于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法院书面申请采取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6.对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终结本次规定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制作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7.申请人提出变更追加主体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变更追加主体的裁定书。

8.案外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被执行人财产已交执行二庭评估拍卖的,将其移交执二庭进行审查。

9.对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应当在取得证据料之日起2日内移交给执行三庭进行审查。

(三)执行二庭工作流程

1.执行一庭向执行二庭移送案件要求纸质与电子档同步,否则执行二庭拒收。

2.对执行一庭移送的手续合法的案件1日内登记造册,分给执行二庭承办人。

3.执行二庭承办人接到案件后10日内完成财产权属、财产占有使用情况、查封顺序、抵押情况调查,并移交司法鉴定技术室进行评估。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经庭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在接到执行二庭移送评估的财产后,需在15日内依法确定评估机构,督促评估机构在7日内作出征求意见稿,30日内作出正式评估意见书送达执行一庭,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司法鉴定技术室在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时,连同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一并公告送达。

5.执行二庭收到评估意见书后,应于5日内送达,15日

内上网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一律在网上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网拍的,报省高院同意。第一次网拍流拍后需在30日内进行第二次网拍,第二次网拍仍流拍的,需在30日内进行变卖。关于网拍的要求,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网拍规范为准。

6.拍卖成交或当事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应于拍卖成交或申请以物抵债之日起7日内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或以物抵债裁定书,并于5日内将上述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7.拍卖标的物已被控制的,应于买受人交款后7日内将拍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未实际控制的,交执行一庭强制交付。

8.执行二庭的工作任务应直接到综合科、执行一庭移交的卷宗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法律规定延期的除外。

四、附则

(一)案件在各流程环节中,凡能及时执结的案件,均应

及时执结,无需移送其他执行流程庭室。

(二)各庭室应在既定期间内交接案件,交接时应将有关

材料及流转表(流转表需填写齐全)一并移交,并在系统中将

案件信息发送至相关的执行庭室。疑难、复杂案件需延期移交下一执行庭室的,报批后方可延期移交。

(三)执行案件要实行全程留痕制度,记录执行日志。采

取执行措施的,应自措施实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信息系统。

(四)对扣划到执行款账户的执行款项应当在扣划到账之日起30日内发放完毕,依照法律规定需延期发放的逐级报领导审批;

(五)执行案件结案的,应该在结案后30日内及时归档;

(六)执行局各庭室内部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特殊情况由局里统一调配人员。

(七)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所立案件适用本规定,解释权归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5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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