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2-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精神,提高执行案件的办结效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1.评估机构从具备资质的备选机构中采用抽签的办法选取。
2.机构选定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勘验现场(被执行人不予配合的除外),并自勘验现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仅指房地产、车辆,其它资产根据情况为5-10个工作日)出具征求意见稿,无特殊情况应自征求意见出具后5个工作日出具正式报告。
3.出具征求意见稿前,应由申请人按变现价预交评估费给评估机构,评估费按实际成交价收取,实际成交价高于变现价的,按变现价收取;未成交的按最后一次上拍价收取;未上拍的按变现价收取,不予退还。
4.评估机构在没有特殊原因情况下,未按时完成委托,出现一次,6个月内不得作为备选机构;连续两次出现未按时完成委托的情况,1年内不得作为备选机构。
5.对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无法进入现场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上拍的价格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室内情况不予考虑,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