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
(二)已经建立的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形式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本院财务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
(二)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院党组、纪检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本院各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本院各部门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