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21 15:37:19
徐小丹、许昌县安瑞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慧玲诉你与被告王银、第三人徐锋辉、徐小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肖法官
联系方式:0374-3399123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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