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北段M8二手车院内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
电 话:0374-7066286,706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