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易和铜铝材料有限公司、许昌君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陈鑫、晋爱玲、马法周、马宁、马辉、马国庆、钟翠莲、刘莹、周松歌: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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