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张陆军、朱喜萍、牛青峰、郭军华、牛欢、张福军、许昌博瑞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8)豫100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 庭:民事审判一庭
承办人:沈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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