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普、李聪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胡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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