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高创 李丹 王晓鸳 孙俊超 王泽民 许昌市恒泰担保有限公司 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华冬梅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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