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7 08:01:01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王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芦丽娜诉你们与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被告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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