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9-17 16:25:21
许留红:
马康熙与刘百涛、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马康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23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鄢陵县乾明寺路西段北侧康桥半岛22号楼1单元11层西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672554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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