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一龙:
郭松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郭松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17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七一路清华苑1幢东起5单元6-7层西户(房产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15685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79482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