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铭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苏慧琴诉你、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苏慧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10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南53号2单元12层1201号、1204-1218号(房产证号分别为:1501155544、1501155543、1501156113、1501156312、1501159389、1501155538、1501156311、1501177826、1501177836、1501177834、1501177833、1501176861、1501176859、1501176856、1501176857)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其中你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南53号2单元12层1201号、1204号、1208号、1212号、1213号、1214号、1215号、1216号、1217号、1218号、1205号房产已以物抵债,其中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南53号2单元12层1201号抵债额为545670元、1204号房产抵债额为735390元、1208号房产抵债额为735390元、1212号房产抵债额为545670元、1213号房产抵债额为509310元、1214号房产抵债额为509310元、1215号房产抵债额为1018620元、1216号房产抵债额为1018620元、1217号房产抵债额为509310元、1218号房产抵债额为509310元,1205号房产抵债额为735390元。其中你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东明路南53号2单元12层1206、1207、1209、1210、1211号(所有权证号分别为1501156113、1501156312、1501155538、1501156311、1501177826号)的五套房产已成交,其中1206号房产的成交价为735390、1207号房产的成交价为735390、1209号房产的成交价为735390元、1210号房产的成交价为735390元、1211号房产的成交价为97731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