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旭:
刘遂群诉你、李花君、张红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刘遂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与李花君共有的位于禹州市银川办华夏大道学府春天小区11号楼1402室(房产证号:057375)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为92769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