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丁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3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帕拉帝奥9号楼10层西户(产权证号为0801003045)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1411412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