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劳动就业局:
叶晓青诉你、许昌市飞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张照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2)魏北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叶晓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恢字第032-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A-0129桑塔纳牌小轿车进行了司法拍卖,该车辆已以物抵债,抵债额为1760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