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芳:
金可忠诉你、岳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许天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金可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魏执字第375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办事处长青街盛世嘉苑3幢东起1单元7至8层东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32204号)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138558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