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立、宋丽军、张书玲、刘学志、张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及长葛市大昌陶瓷有限公司、长葛市凯威汽配有限公司、刘国昌、张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18)豫10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 庭: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员:佘萌萌
电 话:0374-3399091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