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益峰:
你与孙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孙浩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恢1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东城区魏文路蓝湾佳苑12幢4层南排东起第一间(产权证号为许房权证市字第10055313)的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216240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