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振兴、徐金鸽、禹州市绿色家园种植有限公司、李平阳、化书增: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联系方式:0374-339909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