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亮、李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审判庭219室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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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