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宏顺物资有限公司、许昌市隆盛物资有限公司、长葛市亿德利磨具磨料有限公司、闫云、叶明珠、叶涛、王治业、闫敏生、杨喜荣: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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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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