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4 11:36:28
张义:
本院受理阎淳申请执行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2017)豫100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以北,八龙路以西东岸华城一期2幢东2单元24层东户【备案合同号:201311110203】的房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王法官 电 话:0374-3399155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