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1 17:34:54
马军、师学红、李勇:
本院受理原告韩磊诉你们与马咏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结,因被告马咏梅对本院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赵文芳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和忠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