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县瑞康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许昌得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许昌奥亚柜业有限公司、许昌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会、袁松胜、赵静、吴清军、郑联合、黄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肖法官
联系方式: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