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杰、任桂芬、许昌市鑫祥置业有限公司、张军胜、孟龙、王琳琳、史德明、河南平奇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孔英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尚建辉 联系电话:0374—339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