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海:
石燕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7)豫1002执6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石燕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6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鄢陵县陈化店镇西311国道北汤泉公馆39#楼d号(房产权证号:鄢陵县房权证陈化店镇字第0000008083号)的房产进行了以物抵债,该房产已成交,成交价为1685813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