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魏执委字第508号
戎书兰:
本院受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新奥风通信材料有限公司、许昌鸿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留栓、戎书兰、刘运举、陈昌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5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2017)豫1002财保3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你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八一路121号3幢东起2单元4层西户【所有权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10005496号】的房产。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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